10.3969/j.issn.1674-1226.2001.01.005
田某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介评
@@ 案情简述
原告田某之母沈某因停经10个月,见红8小时于1996年6月24日入被告北京市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孕1产040周头位未产".于1996年7月1日经阴道分娩生下原告田某.原告出生后即发现左上肢肌力差,左腕下垂.产后第二天经北京儿童医院会诊,诊断为左臂丛神经麻痹. 经北京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患儿左臂从神经损伤为产时处理不当所致" ,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后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产时发生肩难产致新生儿左臂丛神经麻痹属分娩并发症",因而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肩难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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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4;R714.4;D923.3(法学各部门)
200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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