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0.04.006
性自卫能力鉴定中的一个特殊情况
@@本文作者曾对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进行了讨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又见到一例在我们讨论中尚未充分阐述的问题,现报告如下:
陈某,女,27岁,文盲,残疾人。1999年5月31日晚,陈的丈夫向民警电话报案,称其妻陈某被邓某强奸,邓已外逃。当天,民警询问了陈某,陈某讲述了与邓某发生性关系的经过。陈某说,邓骗陈说有话要对她说,陈走到邓家大门口邓就将她拉进去,并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并收集了物证,证实当时确实有两性关系发生。6月15日,邓某到派出所投案,邓称,5月31日下午,陈某对他说:这几天做梦,天天都和你在一起。还主动邀请邓到自己家里去。邓说:我不去,要不你来我屋里。陈某从后门进入邓某家,两人在床上发生性行为。6月16日,某市精神病院对陈某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引用了陈的证言,并认为陈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卫能力”。7月27日,沙洋县公安局发出对邓某涉嫌犯有强奸罪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引证了某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结论。9月5日,邓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事件过程属于通奸性质,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并出示同村28名村民的证明,证明陈某是正常智能的妇女,炒菜好吃,认为邓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实属通奸。由于性行为发生时只有两名当事人,无任何旁证。检察机关对事件的经过难以认定,试图通过性自卫能力重新鉴定,以决定事件性质。
司法精神病鉴定、性防卫能力
7
R749;D919.3(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