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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1999.03.010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实施后对法医学的负面影响

叶松青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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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我国法医学鉴定体系处于机构重叠、人员分散、三家鼎立、政出(鉴定)多家的无序状态时,新刑诉法(指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又重新增添了法医学鉴定机构,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案件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这一规定施行两年以来,使我国原本就十分无序的法医学体系,更加混乱不堪,种种弊端和隐患在短时间内迅速地暴露出来,给我国法医学事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刑事诉讼法、法医学、负面影响、重新鉴定、人身伤害案件、医学体系、医学事业、无序状态、鉴定体系、鉴定机构、机构重叠、刑诉法、政府、医院、省级、人员、人民、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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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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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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