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173.2021.16.020
过失的责任形式、种类及其认定
过失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是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定表述.
一种心态符合犯罪过失的定义,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须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否则构成无罪过事件(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第二,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同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反对、排斥的态度,这是犯罪过失这一责任形式与犯罪故意这一责任形式的区别所在.第三,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该结果的发生并非因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故不能认为行为人具备了过失的责任形式,也不能借此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这里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就我国刑法中的两类过失而言,疏忽大意的过失本质上是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质上是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
202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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