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173.2021.13.018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可以向其索赔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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