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173.2021.12.017
公司里的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董事、经理能够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准则,法律特别设置了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但在我国公司实践中,部分公司的监督机关仍然存在监督乏力的情况.
作者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中的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这家公司有13位股东,设置了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在2010年、2011年这两年中,担任监事的2位股东先后去世,该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补选监事.第三名监事(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与公司总经理串通,对外进行违规担保,最终导致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令人费解的是,在2名监事(同时是股东)去世的情况下,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在2011—2013年居然还能"正常"做出股东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根据后来查明的情况显示,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这家上市公司持股该小额贷款公司40%的股权,是它的第一大股东.由此可见,该公司监督机构监督乏力和混乱到了很严重的程度.
202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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