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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7173.2021.04.014

隐私权VS披露义务:网络侵权责任谁来负?

引用
2019年4月,网络用户”张先生”在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发布了关于某直聘App的评论,对某直聘CEO和某直聘进行了负面评价.运营该直聘App的A公司发现上述评论后,认为相关评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但由于无法得知”张先生”的身份信息,故起诉某实名制职场社交平台的运营方B公司,要求B公司披露”张先生”的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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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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