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内部集资还是民间借贷?
企业向员工借款因利息起争执2002年10月1日,邓某某与Z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说明Z公司参与D市某工程的投标,并已中标,由于Z公司资金不足,故向邓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8个月,借款期间Z公司按本金每月2%计算利息给邓某某.沈某某以Z公司负责人身份在协议中签字确认.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邓某某通过梁某某的账号将借款交付Z公司.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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