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173.2017.06.008
最激烈的概念之争:法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6章设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此处称“民事法律行为”,即德、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事实上,民法总则是采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还是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称为“法律行为”?这个问题从2015年9月14~ 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专家讨论会上就开始争论了,持续至今,争论尚未停息,且仍有继续下去的趋势,即使于民法总则通过后也复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发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正确的,而较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当的.而且,此争论也涉及民法学界之外其他法学专业的学者乃至实务界人士.他们认为,民法上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上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等.一言以蔽之,民法总则是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术语,还是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实际涉及我国整个法学界乃至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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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7-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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