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7173.2016.22.025
浅析无效行政行为之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服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在少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研究和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公共利益、违法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依法行政、行政救济、行政活动、权利救济、明显违法、客观存在、公定力、法体系、实践
DF3;D91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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