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质押行为的定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行业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然而,与之而来的租车质押借款行为成为阻碍该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租车公司或租车行,也有自然人车主;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以真实身份租车的,也有以虚假身份租车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书面协议,也有口头协议;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既有租车时就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也有正常使用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从租车后的处理方式上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质押借款的;从案发时车辆的占有状态上看,既有车辆已经被租车公司或租车行追回的,也有仍然无法追回的.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导致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对案件的定性及诈骗数额的认定均存在较大差异.
质押、行为、人民生活水平、非法占、租赁形式、租赁行业、真实身份、占有状态、虚假身份、行业发展、协议、市场经济、出租汽车、借款、犯罪手段、法院、处理难度、持续发展、车辆、案件
O15;F29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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