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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杰名誉侵权案,否定之人无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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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任何人都无须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证明责任”. 在名誉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笔者以李连杰诉北京某广告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宋某侵犯名誉权案为例,予以解读.

名誉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证明责任、证据、信息技术、侵权案件、北京、名誉权、打官司、原告、侵犯、解读、广告、被告

D92;D9

201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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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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