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主:不宜作为传播淫秽视频犯罪共犯处理
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但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传播淫秽物品罪、视频、网络犯罪、共犯、共同犯罪、犯罪行为、法院判决、传播行为、浙江省、云和县、群成员、责任、违法、人民、管理、构成、案件
D92;TP3
2016-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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