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究竟何“法”令浙江三级法院判决大相径庭--从宁波一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案解读《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与误区

引用
洪谦是宁波明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公司)的一名小股东。他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债转股”拥有贝因美科工贸6万元股份、“个人信用金转股”拥有贝因美集团73.4万元股份。明州公司以洪谦经营同类业务为由,认为他违反了对本公司忠实义务的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将洪谦在贝因美科工贸和贝因美集团的股份收归明州公司所有。以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三级法院的不同判决也引发法律界广泛争议。

浙江、法院判决、宁波、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解读、公司法、明州、股份、债转股、忠实义务、集团、工贸、个人信用、小股东、法律界、业务、投资、经营

DF7;DF2

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1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15,(2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