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何“法”令浙江三级法院判决大相径庭--从宁波一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案解读《公司法》第148条的适用与误区
洪谦是宁波明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公司)的一名小股东。他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债转股”拥有贝因美科工贸6万元股份、“个人信用金转股”拥有贝因美集团73.4万元股份。明州公司以洪谦经营同类业务为由,认为他违反了对本公司忠实义务的规定,并于2012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将洪谦在贝因美科工贸和贝因美集团的股份收归明州公司所有。以此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三级法院的不同判决也引发法律界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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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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