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
据报道,最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根豆芽”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连山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无根豆芽、无罪判决、区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期徒刑、改判、发回重审、辽宁省、销售、食品、生产、上诉、判处、案件
S64;S48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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