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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谈死刑复核制度的35年变迁路

引用
从严打到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与生活》:在一篇文章中,您曾指出,“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地方来掌握对于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办法”.请问,死刑复核权是从何时开始下放地方的?

死刑复核权、高级人民法院、特殊时期、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打、公民、法律

D92;DF7

2015-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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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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