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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犯罪数量如何认定?

引用
法院在对“以贩养吸”(贩毒之人同时吸毒)的案件定罪量刑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我国《刑法》第347条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但在合议案件时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0]42号).该通知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毒品数量、毒品犯罪案件、定罪处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贩卖毒品罪、最低标准、刑法、吸食毒品、吸毒者、通知、定罪量刑、犯罪行为、法院审理、法律条文、定罪问题、证明、证据

D92;D9

2015-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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