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公捕公判”决策人问责
自1988年即被要求坚决制止的游街示众行为,于2014年10月在湖南岳阳华容县又重演,“囚车游行”、千人围观,为法治蒙上了一层阴暗.
对于公捕公判的反法治本质,说其为“有罪推定”思维下的羞辱刑并不为过,震慑犯罪的效果远不及破坏法治的危害.而且,这种方式所强化的执法心理是: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建立在运动式执法、威慑式执法之上,而不是立基于常态化、法治化的执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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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4;G25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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