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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公捕公判”决策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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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即被要求坚决制止的游街示众行为,于2014年10月在湖南岳阳华容县又重演,“囚车游行”、千人围观,为法治蒙上了一层阴暗. 对于公捕公判的反法治本质,说其为“有罪推定”思维下的羞辱刑并不为过,震慑犯罪的效果远不及破坏法治的危害.而且,这种方式所强化的执法心理是:社会的安全稳定是建立在运动式执法、威慑式执法之上,而不是立基于常态化、法治化的执法轨道.

决策人、运动式执法、法治化、执法心理、有罪推定、全稳定、华容县、常态化、治本、岳阳、游行、行为、危害、思维、囚车、湖南、轨道、犯罪

K24;G25

2014-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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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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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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