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就该谨慎
最近,几起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因案件定性错误而不予批捕.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司法理念,采取“谨慎批捕”的态度.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构罪即捕”,只要认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批捕,而不管其证据及社会危害性如何.《刑事诉讼法》对批准逮捕有严格的界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并对社会危害性作出了列举式规定.由此可见,立法的本意是尽量限制逮捕的适用范围,能不捕的尽量不捕.
新刑事诉讼法、危害性、批捕、检察机关、证据不足、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理念、适用范围、涉嫌犯罪、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犯罪事实、定性错误、补充侦查、案件、列举式、检察院、被告人
D92;DF7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