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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消费者配备维权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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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处罚信息入信用档案在以往的消费欺诈案例中,针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多是以罚款结束.《办法(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解释说,《办法(意见稿)》的规定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对应,企业违法记录是法定应当公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记录公示的责任主体不是企业本身,而是工商管理部门.虽然将企业的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是一大亮点,不过,目前我国建立全面的市场信用档案尚需时日,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才可能完成.

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行政处罚、配备、维权、信用档案、企业信用、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欺诈消费者、责任主体、暂行条例、消费欺诈、违法、副秘书长、法律法规

DF5;D92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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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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