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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情形下减损义务的法律适用

引用
减损义务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损义务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吗?笔者认为,减损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因此,减损义务也应适用于缔约过失情形.进一步说,减损义务不但适用于合同关系,同样也应当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整个民法领域.其理由有三:

缔约过失、减损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当事人、积极的措施、义务来源、违约、事实行为、合同关系、法律行为、合同法、赔偿、民事、费用

D92;DF5

2014-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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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173

11-1336/D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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