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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宜随便拆看未成年人的日记和信件

引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代为开拆、查阅其日记和信件.那么,父母有权以“防止子女早恋”等理由拆看未成年子女的日记和信件吗?

父母、未成年人保护法、日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信件、电子邮件、监护人、未成年子女、人民检察院、组织、依法进行、公安机关、早恋、检查、犯罪

D91;G4

201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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