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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获刑罚

引用
近期,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郑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没有成功,继而将他人电动车骗走。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入室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县人民法院、盗窃罪、他人财物、入户盗窃、盗窃案件、电动车、行为、濮阳、判决、判处、构成、罚金

D91;D92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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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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