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为应对土壤污染,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简称 CERCLA)。CERCLA及其一系列修正案创设了“超级基金”,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反应行动和污染场地的清理提供资金支持。因此, CERCLA及其修正案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在该法中,污染清理费用的承担者包括被鉴定为污染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此产生了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人首次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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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F29
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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