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自2013年8月1日起,由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行为;破坏饮用水水源将被处以百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将追究刑责。<br> 法律福音: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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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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