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吗?
近期,围绕李某某涉嫌参与轮奸案的讨论不断升温。在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声明要为其做无罪辩护之后,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专家易教授也对此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在微博中写道:“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易教授的言论一出便引来无数谴责与批评。这些谴责与批评主要针对的是易教授的最后一句话。那么,强奸陪酒女真的就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小吗?<br> 在分析之前,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本文中所说的“陪酒女”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陪酒女”。严格来说,“陪酒女”应当不同于“舞女”、“三陪女”、“妓女”。为了表述方便,这里用“陪酒女”指代上述对象。二是本文所说的“良家妇女”不带有前现代社会色彩,只为与易教授使用词汇一致。三是本文分析的主题限定在刑法(学)上,而非广义的刑事法(学)。从易教授的表述来看,是在承认“强奸”已经得到证明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实体性的结论。所以,这就不涉及诉讼证明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刑法》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强奸、妇女、危害性、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前现代社会、诉讼证明、刑法、特殊保护、适用问题、使用词汇、声明、清华大学、批评、证据法、性行为、刑事法、实体性、三陪女、检察官
D92;D9
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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