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二审中的疑罪从无
二审程序中疑罪难以从无的原因第一,立法上的缺陷.首先,刑诉法没有规定二审程序可作出疑罪从无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该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在第一审程序中,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一审法院可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无权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司法实践中难觅疑罪从无判决踪迹的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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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1
2013-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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