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需要完善的新制度——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几点思考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新制度、《民事诉讼法》、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人民法院、案外人
D915.282(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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