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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梦碎:美丽女孩讨”包装费”

引用
@@ 案情回放:2008年5月,何娜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包装协议,约定由包装公司为其拍摄个人照片、制作DV个人展示秀、聘请造型顾问指导授课以及将何娜加入网站宣传艺员库进行宣传推广等.为此,何娜支付给包装公司32000余元的”包装费”.但是,包装公司却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何娜遂起诉要求包装公司返还”包装费”.

明星、女孩、包装、有限公司、宣传推广、文化传媒、网站宣传、制作、支付、照片、造型、义务、协议、授课、签订、起诉、聘请、拍摄、履行、回放

TP3;G43

201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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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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