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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体检结论能否告体检医院?

引用
@@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皖南某医院 案由:医疗诊断结论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 2003年6月原告参加安徽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了工商局计算机管理职位,并取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一的可喜成绩.之后,原告参加了工商局组织的体检.9月24日原告在被告医院做了肝功能和两对半检查,被告出具的诊断结论为:"该检查项目中胆红素增高,两对半中核心抗体阳性.提示:乙肝病毒正在感染,需进一步检查治疗."

当事人、体检结论、原告、两对半、检查治疗、工商局、被告、计算机管理、公务员考试、医疗诊断、乙肝病毒、医院、抗体阳性、检查项目、参加、肝功能、胆红素、安徽省、组织、职位

R44;R51

2009-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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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1002-7173

11-1336/D

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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