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是一个重要的争议问题.所谓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相关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通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破产能力的前提.但由于破产法是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程序,所以其适用主体即具有破产能力者,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的范围可能出现一定差异.各国出于社会政策需要或因立法历史背景不同,在破产法中往往规定某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具有破产能力,如政府公法人.
新破产法、破产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债务清偿、适用范围、相关主体、争议问题、适用主体、社会政策、起草过程、程序解、债务人、公法人、资格、政府、立法、历史、差异
D92;DF4
2009-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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