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产品缔约时风险揭示义务的司法认定——上诉人潘某与上诉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告知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管产品,在开放期交易时资管产品持有的部分债券已发生对产品风险有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在估值无法反映资管产品价值波动风险且投资者不能随时退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资管产品、告知说明义务、缔约过失
2023
D923.6;F832.33;F276.6
2023-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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