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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的扩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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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现代社会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给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带来了诸多变化.当前,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在犯罪行为类型方面具有以营利作为唯一的目的类型、以擅自复制发行作为主要的情节类型、以传统作品等作为主要的对象类型等特征.然而,这种以传统版权犯罪为立足点的刑事立法模式,存在非常明显的目的类型的过于单一、情节类型在网络时代的局限性,以及对象类型对于网络犯罪适用上的困难等阻碍相关罪名充分发挥打击严重版权侵权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和社会利益充分实现的功能.因此,可以从将非营利目的纳入犯罪动机类型、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特有行为纳入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对犯罪对象类型进行适度的网络化拓展等路向,实现网络时代版权犯罪行为类型的有效扩展,保证网络时代版权犯罪的相关规定有效打击相关版权犯罪行为功能的充分实现.

网络时代、版权犯罪、犯罪行为类型、非营利目的、扩展路径

2023

D923.41;O346.1;U416.217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22NDYB35

2023-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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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23

2023,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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