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在毒品共同犯罪的审判中,应充分认识意思联络的相对性,重视共同犯罪故意中对毒品及数量的认识等问题,在认真研究毒品犯罪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以认识为主、实行为辅的原则认定共同犯罪.对于毒品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应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有效区分.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贩毒者固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购毒者并不必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倒卖虽然也有"居间"的一面,但其本质特征却是"倒卖";代卖者、代购者、代收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对于人体运输者,重点对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等几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分段运输者,与指使者或雇佣者毫无疑问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分段运输者之间却未必构成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2023
D924.11;F230;F832.4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