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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改革

引用
通过对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的文本分析及实证考察发现,当前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较窄,尚未将"人脸识别""网络爬虫""算法歧视"等新型互联网纠纷纳入其中,且司法实践中受理的案件普遍案情简单,相似性较高.鉴于互联网法院的主要任务已从在线纠纷的规则探索转向网络空间的司法治理,互联网法院势必需要突破原有受案范围规定,纳入更多纠纷类型,尤其是网络空间新兴权利和新业态所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纠纷.鉴于扩大受案范围或加剧"案多人少"矛盾,互联网法院应积极探索与ODR机制的衔接,过滤批量、重复、简易案件,以便集中力量处理新型、复杂的互联网纠纷.

互联网司法、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纠纷、受案范围

2023

D925.1;TP391.41;G206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资助项目

2023-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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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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