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久治不愈的顽疾.算法技术的复杂、隐蔽、动态和准自主并未改变侵权的本质和规律,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应首先解决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取向、构成要件、法律成本问题.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定的综合性权利,有别于一般的意思自治权利,处理大数据杀熟纠纷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唯一价值取向,不能代之或掺杂合同法价值取向.大数据杀熟属于结果性侵权行为,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应清晰和统一行为、后果、过错三要件,行为应是显性或隐性的使用歧视算法的不法行为,后果应以行为不法性确定差别性待遇的损害性,过错认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综合解决消费者不易举证的问题.法律成本的限度和效率决定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应形成大数据杀熟必须重罚的社会共识和立法、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抬高经营者违法成本.
降低消费者个案维权成本、有效实现算法歧视侵权的社会治理
2023
D923.8;F270;R197
2023-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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