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审批对国有资产出资的影响及其司法认定——兼评某非营利事业单位对外出资纠纷案
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公司是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并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行政审批对于国有资产出资合同与国有资产出资行为的影响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投资事项许可的法律效果.在国有资产出资未能通过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出资人事实上难以履行出资义务.针对因国有资产出资未能通过行政审批引发的有关公司纠纷,司法裁判应当遵循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基于契约之债,未能通过行政审批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瑕疵出资股东针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请求权的有效抗辩事由,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救济途径可转向股东资格及出资协议之解除请求权;而在侵权之债所涉责任项下,国有资产审批不能之瑕疵出资股东则不得据此对抗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
国有资产、行政审批、出资义务、无权处分、侵权责任
2023
D922.291.91;F275;D630.3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