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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权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基于不同纠纷处理场景的类型化分析

引用
《民法典》第537条代位权效力规则的司法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纠纷处理阶段,其中"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仅涉及代位权纠纷的审理阶段,次债权是否被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均不影响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而"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仅涉及代位权纠纷的执行阶段,次债权被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影响代位权胜诉判决的强制实现.代位权纠纷的执行阶段,本质上是以债务人的次债权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多个强制执行程序均指向债务人的同一项次债权时,构成执行竞合,应区分债务人是否为法人分别按照优先原则、平等原则加以处理.债务人被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代位权纠纷审理程序应当终止;债权人已取得的代位权胜诉判决也应终止执行,全体债权人均应依据破产程序参与受偿;但是已经执行完毕的代位权胜诉判决原则上不受破产撤销权的影响.

代位权效力、保全、强制执行、债务人破产

2023

D922.291.92;X703;F832.4

2023-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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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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