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应用及其限度
海量裁判文书,是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数据能源".有关组织、 商业公司或者个人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挖掘等形成并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数据分析报告、数据画像、数据决策模型,不仅可以规范诉讼活动、统一裁判标准,还可以繁荣理论研究、促进社会治理;但也极易带来滥用"法官画像"、侵犯当事人隐私、异化司法裁判功能等风险和隐患.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限度范围在于工具理性,目标定位在于辅助裁判理性,权衡标准在于助力司法公正.应从立法上明确禁止利用基于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的"法官画像",在规范层面进行体系解读以合理规制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分析结果的应用,适当限制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分析决策模型的司法应用范围.
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工具理性、裁判理性、司法公正
2022
D925.1;TP311.52;F274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