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前置程序"之司法审查路径研究
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基础是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及其合意,仲裁合意的外在表现为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协议(条款)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当事人在表达明确的仲裁意愿的同时,将协商、和解、调解等意思表示与仲裁的意思表示并置,并在文字表述方面呈现出将协商、和解、调解做为仲裁前置程序的意愿.对此类"协商前置"仲裁条款性质的不同认识深刻影响了仲裁及其司法审查实践.本文通过对当事人基于"协商前置"仲裁条款可能提出异议内容的反向研究,论证"前置程序"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仲裁庭基于仲裁协议获得的对特定争议管辖权的结论.
协商前置仲裁协议(条款)、管辖权及程序异议、司法审查
2022
D923.6;F832.33;F713.36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