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形成与保护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第28条规定的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第29条规定的购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在实体法上存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但仅仅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构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两者应受保护的正当性,还需同时结合民事程序法中独立存在的价值判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程序中,一般买受人所购房屋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而购房消费者所购房屋应暂时列入破产财产.两者进一步的权利救济都是通过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来实现,此时管理人在《破产法》第18条第1款项下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房屋尚未完全建成,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申请司法终止合同,之后一般买受人应进行普通债权申报,而购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应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抵押权实现.
破产程序、物权期待权、一般买受人、购房消费者、生存权
2022
D922.291.92;F293.33;F713.55
2023-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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