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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为中心

引用
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应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程序及涉众型案件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避免救济方式上的重合,协调衔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统一.

民刑交叉、竞合型、牵连型、并行原则、责令退赔

2022

D925.2;F832.2;TP311.5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J002

202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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