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解读——基于行刑联动的思考
"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规定已经成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主张为刑法松绑的观点试图取消或重新解释该规定,却可能影响行刑联动的治理效果.行刑联动强调通过保留刑事法治理的可能性来反向刺激行政法治理的充分实现,从而更有效地防控不法风险,适度降低对刑法的过分需求,保持刑法的理性.基于行刑联动的思路,梳理相关行政立法可知,责令改正相比刑罚能全方位、实时性地调整诱发不法的深层因素,根据信息网络技术更新迭代快的特点,适应性地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和以技术性义务履行防控技术性漏洞的治理方案.在行刑联动下,责令改正的适用需要以合规作为指引,并强调多方参与;刑法的适用应坚持将责令改正解释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二者的联动需要坚持刑法的司法性,通过不作为的原理对责令改正的扩张倾向及潜在风险加以控制.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行刑联动
2022
D922.1;S451;C931.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SFB4036
202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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