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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问题研究

引用
重整程序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问题,源自《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但存在认识上的争议,甚至质疑其存在的价值.关于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首先应当在程序法的框架内进行讨论.未申报债权救济的核心问题,是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经由破产程序"调整"后延伸出来的破产债权的救济问题.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的"失权",不影响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结后的救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救济未申报债权,符合破产程序集中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平对待原则,不会损害重整程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重整计划的协商、表决、批准和执行均无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以重整计划"预留"未申报债权偿债资金、限制或排除未申报债权的救济等进行的尝试,在法律适用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构造的重整程序之逻辑和制度结构方面均有讨论的空间.如何落实未申报债权的救济,对于重整程序补充申报债权的截止日、诉讼时效的中断、未申报债权行使的相对人及其方式、未申报债权的算定等影响未申报债权救济的法律事实,在观念上应当有所提升.

破产债权、未申报债权、重整债务人、重整计划、救济

2022

D922.291.92;F271;F832.4

202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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