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破产中听证与复议的规制研究
实质合并破产是解决关联企业间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尤其是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等问题,保障债权人整体清偿公平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特别法律制度.实质合并破产是对企业独立破产的例外适用,只能在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特定情况下适用,在实践中要防范实质合并破产被滥用.为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法院对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要慎重审查,在确定是否受理之前要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意见.利益受实质合并破产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加听证,法院应予以通知.法院作出实质合并破产裁定,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能以缺乏释法说理的空洞套话作为受理理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对复议理由予以全面辨理分析和逐一回复,及时做出裁定.
实质合并破产、听证相关利害关系人、裁定、复议
2022
D925.1;F832;F271
2022-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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