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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交叉视角下的宅基地资格权

引用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改革提出了探索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新模式.《民法典》仅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规定,没有专门阐述宅基地资格权概念,而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不明、宅基地交易中非成员户资格限制等涉资格权之纠纷.依据《宪法》,宅基地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农民失地,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在资格权概念及内涵的探索过程中,应明确其"弱财产性"和"强保障性"的双重属性,在权利建构时既要符合一般财产权利的结构特征,也应体现出其公共性和居住保障目的带来的限制,以期更好地助力闲置宅基地依法合规盘活、促进乡村振兴.

三权分置、民法典、乡村振兴、资格权

2022

D921;F320.2;D62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A061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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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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