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董事是公司机关或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则不负有积极保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等通过实施代表或代理行为,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负有责任的,应由公司在内部向董事追偿,以恢复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债权人不得越过公司要求董事承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或要求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与公司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均兼有合理惩戒和赔偿损失的双重功能,并带有某种政策属性,不应片面强调赔偿功能而忽视惩戒功能.为此,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赔偿责任,尝试采用返还利益为主的法定赔偿规则;在裁判中应当斟酌董事实际职权、履职方式和薪酬水平等,避免因董事责任过重而产生驱逐效应.
董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连带责任、赔偿限制
2022
D922.291.91;F842.3;F275
中国人民大学双一流跨学科重大创新规划平台——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的支持
2022-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