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视域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际不清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诸多争议,《著作权法》修改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思路变化也折射出立法部门对该权利内涵和边际的分歧.在判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时,应考虑其存在于已完成作品的权利性、权利行使的被动性、权利内容的非修改性的要素,以"对作品的改动是否依照作者本人的意志"为标准或界限,将其与修改权进行区分.在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上,应采客观标准,即从一般公众的角度进行审视,这种改动是否足以割裂作者所欲表达的信息与作品内容之间的关系,导致作品的同一性受到损害.此外还应当准确把握公众评价的指向性,只有针对原作者和原作品时,才有可能导致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后果.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的同一性、著作人身权、修改、权 改编权
2022
D923.41;I046;G237.5
2022-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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