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评释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承袭并完善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表述上,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正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实体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计价的规则得以保留.但是,并未消弭司法实务中关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理解分歧,类案不同判的矛盾依然存在.本文通过分析承包人的权利性质,澄清了"契约上请求权"的误解,明确了折价补偿的权利性质系"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而推导出理解折价补偿的三项基本原则:标准层面上,坚持主观价值为主,客观价值为辅;范围边界上,以主观价值为上限全部补偿;例外规则上,适用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由此,提出破解《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司法适用三大疑难问题的路径:一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如何理解;二是"管理费"如何处理;三是损害赔偿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折价补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022
2022-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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