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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商事案件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转换研究

引用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各试点法院对开展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后续各地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对于二审独任制的案件识别手段、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程序转换等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仍较为宽泛,有待进一步细化与明确.在二审独任审理案件的识别方式上,应将系统自动识别与繁简分流人工筛选相结合;确立适用的案件范围时,应依据一审程序的简易性以及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划定,并明确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在审理方式上,应在二审独任审理情形下探索更好的实现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程序价值;在程序转换上,应进一步明确转换的发起主体,发起时间,作出方式,审批与监督等事项.

二审独任制、繁简分流、普通程序、适用情形、程序转换

2021

2022-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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